第73节
“那你说说,他这算是什么罪?”我笑着问道。
“嗯。”张静想了一下,“他这算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了委托人方便行事,做出了虚假鉴定报告,应该构成受贿罪。”
“有道理。”我点点头。
“好了,现在我们可以证明那块所谓的孔雀石原石是假的。李保全没有撒谎,既然知道是假的,也就不可能去抢了,抢劫罪这条罪名应该可以推翻。”张静沉吟了一下,“现在我们得想办法证明他没有杀人。
“奇怪,既然李保全没有拿,那块假的孔雀石原石去哪了?”她皱起了眉。
魏凤的死并没有让魏天明妥协,相反,他更加坚定了守护老宅的想法。
“那孩子是为了守护这个地方没的。就是为了她,我也不能让那群王八羔子糟践了这个宅子。”魏天明悲愤地在媒体面前说道。
她一定很冷。
寒风呼啸,大雪纷飞,她却穿得那么单薄。
她一定很疼。
她的前胸被抓得那样鲜血淋淋。
她一定很不舒服。
当他在温暖的房间里、暖和的被窝里酣然而睡的时候,她只能被迫蜷缩在纸箱里,感受着体温一点点流逝,死亡狞笑着渐渐逼近。
她有喊过“救命”吗?
一门之隔,便是生死之界。
她一定喊过:“爷爷,救命。”
她一定怨恨过:“爷爷,你为什么不救我?”
她也许还试图挣扎过,爬过那扇门,爬进那个屋子,她最亲爱的爷爷就在那里,他一定会救她。
只是,她已经全然没有了力气。
“爷爷,快跑。”她是不是也这样喊过?
魏天明搬到了耳房,却无法摆脱耳边那个稚嫩的声音。
短短的几个月,他老了几十岁,沟壑纵横的脸干枯、黯淡、皴裂,浑浊的眼睛里毫无神采。
老罗用力拍了拍他的肩膀,沉默不语。
张静沉重地走进了那间屋子。多日没有住人,房间里处处都落满了灰尘。她随手擦了擦那些灰,放到眼前,叹了口气。
“逝者已去,生者节哀。”
她念叨了一句,目光在房间里逡巡着。
靠里边的一个柜子上放着一张黑白照片,照片里,小姑娘乌黑的眼睛散发着灵动的光芒,她嘴角轻扬,甜美地笑着。活着的时候,她一定是个聪明、快乐、招人喜爱的孩子。
照片前,放着一个香炉,三支将燃尽的长香正散发着袅袅青烟,扶摇而上。一个水果盘里摆放着各式各样的水果,有几样原本不应该在这个季节里出现。
“那孩子,就喜欢这几样,总念叨着要。我啊,就为了省点钱,总跟她说,等夏天再吃。”魏天明从一旁的香盒里抽出三支香,拿起桌子上的火柴盒,捻起一根火柴,颤抖着在火柴盒的侧面一擦,“嗤”的一声,火柴燃起,“我这个爷爷当得不合格啊。”
火光照亮了他的脸,一颗浑浊的泪珠在他的眼眶里荡漾着,冲击着。
魏天明把香点燃,插好,双手合十,嘴唇翕动,不出声地念叨了几句。
张静看着魏天明做完了这一切,才走进了房间里面,厨房的位置。片刻之后,她再走出来的时候,脸上的神情凝重了几分。
“找个盖子盖好。”她把一瓶没有盖盖子的白酒递给老罗。
“你不是吧?”老罗微微皱眉,“你又不喝酒,再说,这酒都变质了吧?这里面什么啊?怎么都红了?”
张静瞪了老罗一眼,没有说话,出门走了一圈,回来的时候,手上多了一个塑料袋,她径直走进厨房,掀开了炉盖,把里面的灰烬都装进了袋子里。
看着她这个举动,老罗心中一动,小心翼翼地收好了那瓶白酒。
4
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李保全,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l省s市,现羁押于s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经l省s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击打或者强制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击打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上诉人李保全在案发当天与被害人魏凤见面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威胁的方式迫使魏天明搬离居住地,为顺利拆迁创造条件,其本意并非是为抢夺财物。根据其供述及公安机关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李保全曾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李保全抢夺的是价值百万的孔雀石原石,并提供了由师范大学地理系副院长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
经查明,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为虚假报告,魏天明提供的孔雀石原石为人造石,价值仅几百块(以上详见附件证据001号,孔某出具的证词)。对此,上诉人李保全早已知晓,并在归案后做出了相应供述(以上详见公安机关侦查报告,当事人供述部分第2页)。李保全认定孔雀石原石并不值钱,不存在抢夺动机。
3.公诉人称上诉人李保全抢夺了孔雀石原石,但始终未能找到孔雀石原石的下落,认定上诉人出售了原石,但对此部分并无明确调查。
综上可以看出,一审在上诉人李保全抢劫案上仅凭被害人家属称孔雀石原石丢失就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证据并不充分,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相应责任。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魏凤的尸检报告存疑,公诉方未给出明确解释。
(1)被害人魏凤死因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颈部有明显勒痕,符合机械性窒息致死。同时指明,被害人魏凤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法排除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的死与上诉人李保全对她的恐吓无直接关系。
(2)被害人魏凤身上伤口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前胸有大面积抓伤,证实为死者自己造成。尸检报告并没有说明死者为什么会抓挠自己的前胸,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是因心脏病发作造成了上述伤痕,与上诉人李保全并无直接关系。
(3)认定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缺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为李保全的鞋带花纹与被害人魏凤脖颈处的勒痕吻合;上诉人李保全当天掳走魏凤的监控视频;被害人魏凤指甲内残留有上诉人李保全的皮肤残屑。
但,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极为常见,且在该作案工具上未能查到被害人魏凤的痕迹,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并不具备较强的排他性。
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掳走了魏凤,但他供述魏凤中途溜走,两人曾发生过打斗,魏凤抓伤了上诉人李保全的手。
我们应注意到,上诉人李保全被捕时,相应的伤痕只有一处,若在李保全杀人过程中造成,魏凤应激烈反抗,所留伤痕不应只有一处。且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明上诉人李保全是在何处杀害了魏凤。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抓了抓头,看着写到一半的刑事上诉书,有些泄气。
到目前为止,除了那个副院长提供的证词可以证明李保全不具备抢劫的作案动机外,其他的部分完全是我在强词夺理。
这个案子确实有些地方事实未能查清,但就整体来说,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做出合理推测,并认定某些事实。
想了想,我抓过键盘,重新修改道:
……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
假设,上诉人李保全确曾杀害被害人魏凤,根据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又乘机拿走财物的,不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伤害或杀人不是作为劫取钱财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报复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实施暴力行为的。非法占有钱财的意图是在伤害或杀人之后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我们已知李保全找上魏凤的主观意愿并非为抢劫,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且仅凭被害人家属宣称孔雀石丢失,并未查明孔雀石下落就认定此罪,事实不清。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抢劫罪,而应认定无罪或盗窃罪。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4)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曾对被害人魏凤进行骚扰和威胁。我们无法排除是否因这个骚扰和威胁导致被害人魏凤心脏病突发进而死亡。但就此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有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显然并不合适。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以被害人死亡为客观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本罪又以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本案中,上诉人李保全不存在杀人动机,其本意为威胁,并不认为这个威胁会造成被害人魏凤的死亡,应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老简,跟我走一趟。”老罗冒冒失失地闯进了我的办公室,一把拉起了我。
“去哪儿?”我靠在椅子里,仰头看着他,“上诉书我还没写好呢。我觉得咱们应该换个思路,把无罪辩护改成减罪辩护吧,这个容易点。魏凤有心脏病,我们可以说她的死是个意外,李保全算是过失致人死亡,至于抢劫,那个咱们可以花点力气做无罪辩护。”
“先别管这个,静来电话,让我们务必过去一趟。”老罗从衣架上拿过我的外套,丢给我,“特意交代了,听完她的意见之后再写上诉书。”
“这丫头,有什么话就不能在电话里说,就知道打哑谜。”我穿好外套,和老罗下了楼,走到了不远处的公安厅。
门卫戒备地看着我们,反复查看着我们的证件,又打了几个电话,才不情愿地放我们进去。直到我们走进大楼,那个门卫才收回了紧盯着我们的目光。张静并没有在办公室,肖处长告诉我们,那丫头把自己关进实验室一整天了。
“要不是看在你们帮了我大忙,我非抽你们一顿不可。”前段日子,在我们的努力下,肖处长的得力干将谭琼辉无罪释放,虽然前途黯淡,现在只能回到省厅当一个小科员,但至少免除了牢狱之灾,还能保住这份公职。肖处长对我们的态度也好了不少,但抱怨几句总是少不了的:“你说说,这叫什么事?再怎么说,那丫头也是我们省厅的人,整天花着我们的经费干着你们的活,像话吗?”
“以权谋私,确实不应该,我这就跟她好好说说。”老罗严肃地说道。
“哎,那倒不用。现在不都讲开源节流嘛。”肖处长不怀好意地看着我们,“上边现在也默许我们可以接一些外边的工作,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影响正常工作,回头你们把账付了就行。以后有这活儿,你们可得想着我们点。快去吧,让那丫头等急了,连我她都敢骂。”
不等我们说话,肖处长就把我们推出了办公室。
实验室里,张静正在摆弄一套奇怪的设备。她拿着一根黄红色的金属棒,一头放在酒精灯上灼烧着,金属棒慢慢变成了黑色,她迅速地把金属棒变黑的一头放进了一个烧杯里,烧杯里透明的液体响了一声,一股刺鼻的酒味弥漫了办公室。在排风机的帮助下,又瞬间消散,金属棒一下子又变回了黄红色。
“看明白了?”张静抬头,微笑地看着我们。
“太神奇了,这什么魔术?”老罗夸张地问。
“魔术?”张静愣了一下,没好气地说道,“化学魔术,咱们上学的时候都做过。哦,你没做过,你那智商做不了这个。”
“氧化还原?”我迅速反应过来,拿过那根金属棒看了看,“是铜啊。那烧杯里的是酒精?”
“对。”张静点头,理了理头发。
“你叫我们过来,就为了看这个?”老罗不解,“这和案子有什么关系?”
“嗯。”张静想了一下,“他这算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了委托人方便行事,做出了虚假鉴定报告,应该构成受贿罪。”
“有道理。”我点点头。
“好了,现在我们可以证明那块所谓的孔雀石原石是假的。李保全没有撒谎,既然知道是假的,也就不可能去抢了,抢劫罪这条罪名应该可以推翻。”张静沉吟了一下,“现在我们得想办法证明他没有杀人。
“奇怪,既然李保全没有拿,那块假的孔雀石原石去哪了?”她皱起了眉。
魏凤的死并没有让魏天明妥协,相反,他更加坚定了守护老宅的想法。
“那孩子是为了守护这个地方没的。就是为了她,我也不能让那群王八羔子糟践了这个宅子。”魏天明悲愤地在媒体面前说道。
她一定很冷。
寒风呼啸,大雪纷飞,她却穿得那么单薄。
她一定很疼。
她的前胸被抓得那样鲜血淋淋。
她一定很不舒服。
当他在温暖的房间里、暖和的被窝里酣然而睡的时候,她只能被迫蜷缩在纸箱里,感受着体温一点点流逝,死亡狞笑着渐渐逼近。
她有喊过“救命”吗?
一门之隔,便是生死之界。
她一定喊过:“爷爷,救命。”
她一定怨恨过:“爷爷,你为什么不救我?”
她也许还试图挣扎过,爬过那扇门,爬进那个屋子,她最亲爱的爷爷就在那里,他一定会救她。
只是,她已经全然没有了力气。
“爷爷,快跑。”她是不是也这样喊过?
魏天明搬到了耳房,却无法摆脱耳边那个稚嫩的声音。
短短的几个月,他老了几十岁,沟壑纵横的脸干枯、黯淡、皴裂,浑浊的眼睛里毫无神采。
老罗用力拍了拍他的肩膀,沉默不语。
张静沉重地走进了那间屋子。多日没有住人,房间里处处都落满了灰尘。她随手擦了擦那些灰,放到眼前,叹了口气。
“逝者已去,生者节哀。”
她念叨了一句,目光在房间里逡巡着。
靠里边的一个柜子上放着一张黑白照片,照片里,小姑娘乌黑的眼睛散发着灵动的光芒,她嘴角轻扬,甜美地笑着。活着的时候,她一定是个聪明、快乐、招人喜爱的孩子。
照片前,放着一个香炉,三支将燃尽的长香正散发着袅袅青烟,扶摇而上。一个水果盘里摆放着各式各样的水果,有几样原本不应该在这个季节里出现。
“那孩子,就喜欢这几样,总念叨着要。我啊,就为了省点钱,总跟她说,等夏天再吃。”魏天明从一旁的香盒里抽出三支香,拿起桌子上的火柴盒,捻起一根火柴,颤抖着在火柴盒的侧面一擦,“嗤”的一声,火柴燃起,“我这个爷爷当得不合格啊。”
火光照亮了他的脸,一颗浑浊的泪珠在他的眼眶里荡漾着,冲击着。
魏天明把香点燃,插好,双手合十,嘴唇翕动,不出声地念叨了几句。
张静看着魏天明做完了这一切,才走进了房间里面,厨房的位置。片刻之后,她再走出来的时候,脸上的神情凝重了几分。
“找个盖子盖好。”她把一瓶没有盖盖子的白酒递给老罗。
“你不是吧?”老罗微微皱眉,“你又不喝酒,再说,这酒都变质了吧?这里面什么啊?怎么都红了?”
张静瞪了老罗一眼,没有说话,出门走了一圈,回来的时候,手上多了一个塑料袋,她径直走进厨房,掀开了炉盖,把里面的灰烬都装进了袋子里。
看着她这个举动,老罗心中一动,小心翼翼地收好了那瓶白酒。
4
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李保全,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l省s市,现羁押于s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经l省s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击打或者强制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击打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上诉人李保全在案发当天与被害人魏凤见面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威胁的方式迫使魏天明搬离居住地,为顺利拆迁创造条件,其本意并非是为抢夺财物。根据其供述及公安机关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李保全曾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李保全抢夺的是价值百万的孔雀石原石,并提供了由师范大学地理系副院长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
经查明,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为虚假报告,魏天明提供的孔雀石原石为人造石,价值仅几百块(以上详见附件证据001号,孔某出具的证词)。对此,上诉人李保全早已知晓,并在归案后做出了相应供述(以上详见公安机关侦查报告,当事人供述部分第2页)。李保全认定孔雀石原石并不值钱,不存在抢夺动机。
3.公诉人称上诉人李保全抢夺了孔雀石原石,但始终未能找到孔雀石原石的下落,认定上诉人出售了原石,但对此部分并无明确调查。
综上可以看出,一审在上诉人李保全抢劫案上仅凭被害人家属称孔雀石原石丢失就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证据并不充分,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相应责任。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魏凤的尸检报告存疑,公诉方未给出明确解释。
(1)被害人魏凤死因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颈部有明显勒痕,符合机械性窒息致死。同时指明,被害人魏凤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法排除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的死与上诉人李保全对她的恐吓无直接关系。
(2)被害人魏凤身上伤口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前胸有大面积抓伤,证实为死者自己造成。尸检报告并没有说明死者为什么会抓挠自己的前胸,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是因心脏病发作造成了上述伤痕,与上诉人李保全并无直接关系。
(3)认定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缺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为李保全的鞋带花纹与被害人魏凤脖颈处的勒痕吻合;上诉人李保全当天掳走魏凤的监控视频;被害人魏凤指甲内残留有上诉人李保全的皮肤残屑。
但,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极为常见,且在该作案工具上未能查到被害人魏凤的痕迹,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并不具备较强的排他性。
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掳走了魏凤,但他供述魏凤中途溜走,两人曾发生过打斗,魏凤抓伤了上诉人李保全的手。
我们应注意到,上诉人李保全被捕时,相应的伤痕只有一处,若在李保全杀人过程中造成,魏凤应激烈反抗,所留伤痕不应只有一处。且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明上诉人李保全是在何处杀害了魏凤。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抓了抓头,看着写到一半的刑事上诉书,有些泄气。
到目前为止,除了那个副院长提供的证词可以证明李保全不具备抢劫的作案动机外,其他的部分完全是我在强词夺理。
这个案子确实有些地方事实未能查清,但就整体来说,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做出合理推测,并认定某些事实。
想了想,我抓过键盘,重新修改道:
……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
假设,上诉人李保全确曾杀害被害人魏凤,根据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又乘机拿走财物的,不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伤害或杀人不是作为劫取钱财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报复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实施暴力行为的。非法占有钱财的意图是在伤害或杀人之后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我们已知李保全找上魏凤的主观意愿并非为抢劫,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且仅凭被害人家属宣称孔雀石丢失,并未查明孔雀石下落就认定此罪,事实不清。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抢劫罪,而应认定无罪或盗窃罪。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4)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曾对被害人魏凤进行骚扰和威胁。我们无法排除是否因这个骚扰和威胁导致被害人魏凤心脏病突发进而死亡。但就此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有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显然并不合适。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以被害人死亡为客观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本罪又以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本案中,上诉人李保全不存在杀人动机,其本意为威胁,并不认为这个威胁会造成被害人魏凤的死亡,应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老简,跟我走一趟。”老罗冒冒失失地闯进了我的办公室,一把拉起了我。
“去哪儿?”我靠在椅子里,仰头看着他,“上诉书我还没写好呢。我觉得咱们应该换个思路,把无罪辩护改成减罪辩护吧,这个容易点。魏凤有心脏病,我们可以说她的死是个意外,李保全算是过失致人死亡,至于抢劫,那个咱们可以花点力气做无罪辩护。”
“先别管这个,静来电话,让我们务必过去一趟。”老罗从衣架上拿过我的外套,丢给我,“特意交代了,听完她的意见之后再写上诉书。”
“这丫头,有什么话就不能在电话里说,就知道打哑谜。”我穿好外套,和老罗下了楼,走到了不远处的公安厅。
门卫戒备地看着我们,反复查看着我们的证件,又打了几个电话,才不情愿地放我们进去。直到我们走进大楼,那个门卫才收回了紧盯着我们的目光。张静并没有在办公室,肖处长告诉我们,那丫头把自己关进实验室一整天了。
“要不是看在你们帮了我大忙,我非抽你们一顿不可。”前段日子,在我们的努力下,肖处长的得力干将谭琼辉无罪释放,虽然前途黯淡,现在只能回到省厅当一个小科员,但至少免除了牢狱之灾,还能保住这份公职。肖处长对我们的态度也好了不少,但抱怨几句总是少不了的:“你说说,这叫什么事?再怎么说,那丫头也是我们省厅的人,整天花着我们的经费干着你们的活,像话吗?”
“以权谋私,确实不应该,我这就跟她好好说说。”老罗严肃地说道。
“哎,那倒不用。现在不都讲开源节流嘛。”肖处长不怀好意地看着我们,“上边现在也默许我们可以接一些外边的工作,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影响正常工作,回头你们把账付了就行。以后有这活儿,你们可得想着我们点。快去吧,让那丫头等急了,连我她都敢骂。”
不等我们说话,肖处长就把我们推出了办公室。
实验室里,张静正在摆弄一套奇怪的设备。她拿着一根黄红色的金属棒,一头放在酒精灯上灼烧着,金属棒慢慢变成了黑色,她迅速地把金属棒变黑的一头放进了一个烧杯里,烧杯里透明的液体响了一声,一股刺鼻的酒味弥漫了办公室。在排风机的帮助下,又瞬间消散,金属棒一下子又变回了黄红色。
“看明白了?”张静抬头,微笑地看着我们。
“太神奇了,这什么魔术?”老罗夸张地问。
“魔术?”张静愣了一下,没好气地说道,“化学魔术,咱们上学的时候都做过。哦,你没做过,你那智商做不了这个。”
“氧化还原?”我迅速反应过来,拿过那根金属棒看了看,“是铜啊。那烧杯里的是酒精?”
“对。”张静点头,理了理头发。
“你叫我们过来,就为了看这个?”老罗不解,“这和案子有什么关系?”